长组通字〔2007〕65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范围界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中由离退休干部党员单独组成的党支部,不包括与在职党员联合建立的党支部和非干部的离退休党支部。 2、党费上缴基数确定 凡符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党组织务必于2007年l2月底前,将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人数、党员基本信息、党费上缴基数、按比例应上缴党费数逐级上报市委组织部,填报格式可参照附件。以后每年的12月底前,各单位党组织需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人员变化情况和上缴党费基数变化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年度发生人员变化导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基数变化,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在年底上缴党费数额中作相应调整。 缴纳形式。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的交纳,仍按原上交方式全额上缴。有党费留成的党(工)委组织部门可按照规定,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的50%计入上缴市委组织部的党费基数,剩余50%可以留成,但要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单独设立“分户账”管理。 3、党费使用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留成党费原则上由上级党(工)委代为管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因开展活动需要经费时,应提前请示上级党(工)委,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经上级党(工)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使用。 4、加强管理 党费留成党(工)委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上交、管理和使用工作,严格按照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和原则进行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底前,要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使用及结余情况汇同党(工)委党费使用情况一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将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基数核定表》(略) 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 200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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